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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监督管理 | 坚持精准科学治污 把好入河入海“闸门”

导读:黄河的排查整治现在还在进行中,完成了黄河上游和重要支流大概17000个排污口的排查,基本摸清了排污口底数,为科学整治夯实坚实基础。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坚持精准科学治污 把好入河入海“闸门”》。

 

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作为陆源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一道“闸口”,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因此,开展排污口排查是控制污染物入河总量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和严格监督管理三项重点任务,以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把好入河入海闸门,守好一泓碧水

 

守好排污口是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排污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过去污染源、排污口和水体的监管不连贯,未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无法实现污染防治全链条统一监管。“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在“十四五”乃至今后更长远的时期,需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抓住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倒逼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有效管控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助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围绕“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三项重点任务,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从源头推动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践行“三个治污”,守好一泓碧水。

 

二、加强技术引领,保障排污口科学排查整治

 

创新排查方式,确保“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应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为分类整治打好基础、开好头。生态环境部坚持试点先行、先立后破、稳扎稳打,选取泰州、重庆、唐山作为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通过无人机先飞一遍,实现“应查范围”无死角,组织人员沿岸实地走一遍,做到每段岸线全覆盖,最后专家进行质控把关,确保每个排口不遗漏,“高科技+笨功夫”保障排污口全面排查。排查过程中,开展全方位、多节点的质控审查,排查与质控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确保排查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排污口,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借鉴试点经验,长江排查发现了60292个排污口,渤海地区排查发现了18886个排污口。同时,黄河的排查整治现在还在进行中,完成了黄河上游和重要支流大概17000个排污口的排查,基本摸清了排污口底数,为科学整治夯实坚实基础。

 

明晰责任主体,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推动精准治污。《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主体任务,查清污水来源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等长期困扰基层一线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重点围绕截污治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同时,对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注重实践总结,科学指导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意见》提出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的工作原则,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生态环境部提前谋划、全面部署,把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手段,总结凝练成排污口监督管理标准体系。截至目前,《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4项标准已于2021年发布,为各地开展全面排查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

 

三、强化科技支撑,实现排污口精准监管

 

发挥遥感技术优势,支撑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卫星、低空、地基等遥感技术已迈入高空间、高时间、全谱段、多角度、立体化观测的新时代,正在向智能化、快速化、定量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正在步入从单要素监测到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新阶段,正在实现被动监测向主动预警的转变。目前,我国2米分辨率的卫星可基本实现全国月度全覆盖。加强卫星、无人机遥感技术在排污口识别、岸线生态调查、水环境监测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完善“高精度、全方位、短周期”的“天空地一体化”水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体系,全方位支撑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

 

实施排污口全链条管理,提升精准监管水平。《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加强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岸上污染源大数据知识化分析与决策、排污口风险快速预警和排污问题智能发现,助力非现场执法监管,提高日常监管的精准度和执法效率。强化科技支撑,运用大数据、社会感知、知识图谱等新技术,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建设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基于大数据、空间信息等技术,整合水系、水文、气象、工业企业布局等多源数据,建设和完善排污口信息平台,将所有排污口纳入管理视野,对排污口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数字化管理,动态反映排污情况,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本账”。《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地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溯洄从之,道阻且长。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关键战役,让我们持续推进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科学化、制度化,为改善流域、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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