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其,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工况前置条件问题发表回复!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但2016年环保部的《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已废止了此文件。现企业自主验收,污水处理厂未达工况75%的可否验收,像我司接到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000t/d,目前现状只有处理500t/d,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对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无工况要求,但是根据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污水处理监测规范《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达到75%的工况,因此,工况问题请上级领导指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您好!《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已替代《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门,该规范未对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工况条件作出要求。请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1、标准说明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2、标准对照:
1、《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节选)
8、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8.1验收监测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测试;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等。
8.2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要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并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节选
8、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1监测项目
8.1.1排污单位的污水监测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明确要求的污染控制项目来确定。
8.1.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排污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污染源排放特征等条件,增加监测项目。
8.2分析方法
8.2.1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hj168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
8.2.2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8.2.3除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污水分析前须摇匀取样,不能过滤或澄清
来源:环保工程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