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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2020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建厅于6月2日印发《关于推进2020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各地要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在规划期内对确需新建处理设施的行政村安排新建,对不合格处理设施进行纳厂或达标提标改造;以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主要对象,落实“五位一体”运维管理职责,特别是村镇职责和运维单位职责,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详情如下:
 

关于推进2020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浙委发〔2020〕8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等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率先垂范的要求,深化“八八战略”,扛起“三个地”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和我省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要求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开展9000个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
 

各地要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在规划期内对确需新建处理设施的行政村安排新建,对不合格处理设施进行纳厂或达标提标改造;以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主要对象,落实“五位一体”运维管理职责,特别是村镇职责和运维单位职责,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
 

具体要完成以下年度目标任务:
 
(一)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复核,全面掌握基本情况;
 
(二)全面实现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全覆盖,鼓励推进其他设施的标准化运维;
 
(三)按照“新建改造一个,排放达标一个”的要求,开展4108个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三、责任落实
 

设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门要分解落实任务指标,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站长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导、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落实“站长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落实“村级站长”,做好本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的基本信息提供、问题发现和配合解决工作。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及时报告公共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做好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工作。
 

运行维护单位作为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要加强企业基本条件建设,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要求,做好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
 

四、项目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设区市管理部门。统筹督促指导县(市、区)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新建改造和标准化运维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先进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县(市、区)管理部门。落实新建改造和标准化运维任务,形成任务清单;做好过程监管,确保完成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站长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再复核,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三表”(详见附表)填报工作;二是对确定的处理设施新建改造项目,从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进行监管;三是落实设立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管理公示牌,对确定的标准化运维处理设施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年度计划的2%且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个。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站长制”;负责做好处理设施基本信息的再复核,并完成“三表”(详见附表)填报工作;落实处理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工作,严格把控处理设施新建和改造质量,务求做到“新建改造一个,排放达标一个”;落实标准化运维任务,收到第三方运维机构报送的自评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处理设施进行标准化运维复核,全年复核不少于标准化运维年度任务5%且不少于5个设施(不足5个的全部复核),将复核合格的评价报告送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复核不合格的,退回运维单位,由运维单位进行整改销项后重新评价。
 

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级站长,配合做好处理设施基础信息的再复核工作,配合做好处理设施新建改造施工协调工作,监督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质量,督促指导农户做好户内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养护,监督运维单位日常运维工作,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整改。
 

处理设施新建改造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执行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标准、规范,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严把安全和质量关,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建立单位、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处理设施运维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提高运维服务能力,制定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年度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工作。做好发现问题发现、整改和配合整改工作。按要求对标准化运维处理设施进出水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形成水质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负责对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告、评价表、水质水质分析报告、问题分析与整改汇总报告、设施体检报告、影像资料等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至少每季度对运维区域内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形成设施运行状况报告;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信息的填报工作。
 

五、工作进度
 

加强关键时间节点进程把控,抓好任务分解落实。
 

到6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30%,确定新建改造项目清单,设区市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培训工作;
 

到8月底,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复核上报工作;
 

到9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80%,新建改造项目开工60%;
 

到11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100%,新建改造项目开工100%,在保证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加快推进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出台有力举措,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处理设施的新建改造和运行维护;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四)注重舆论宣传。持续推进《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利用多媒体、全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鼓励农户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强对先进典型、优秀案例的总结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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